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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权的前提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实现参与权。
由于复议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是非专职委员,他们只能例如一周固定一天为复议工作日,所以大量的具体事务需要有其他类似于秘书或者助手的人员完成。如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是根据单行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实际上,复议是需要专门法律知识、专门业务知识的行当,这样配备的复议人员无法满足这种专业素质的需求。(3)转送需要审查的规范文件。专职委员由复议机关法制机构选派。这样作的好处是,增加复议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利纠纷案件则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也是全国惟一的,即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统一受理驳回专利申请不服的案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复议办公室对于不经过双方质证辩论无法核实清楚的事实,就要提请复议委员会口头审理。行政复议的统计工作是了解行政复议全局情况的晴雨表,是很重要的。)第三次大讨论是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两次临时会议讨论通过。
其中75宪法是文革末期制定的、体现极左路线、贯彻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错误理论和政治实践的产物。来源:南方周末 进入 郭道晖 的专栏。至于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概括性的规定,言简意赅,无隙可乘,本是54宪法的一大亮点,同马克思的格言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也很吻合。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 54立宪的反思 54立宪过程及其指导思想与效果,有一些值得称许之处,其缺失也可以从历史局限性上予以理解宽容。
最后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对54宪法的一大讽刺和悖离。还有确认其他一些权利的条文,共19条,加上总纲中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5条规定(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二次讨论是公布宪法草案后,交付全民讨论,有一亿五千多万人断续进行了近三个月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一百多万条。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总共有24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诸如: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惜,这个条文未被82宪法所继承。
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革命党时期未曾有的,都被82宪法所继承。但是由于其立宪并非真要行宪,所以历来的宪政运动都以失败告终。
这是值得纪念、又是值得总结和反思的一段历史。从1954年3月23日提出初稿到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历三次讨论。
对宪法根本性质与理念的认识。继这部宪法(后来简称为54宪法)之后,我国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先后颁布(全面修订)过三部宪法。 54宪法的一些缺失 上述保护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的规定就遭到尔后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其他政治运动的破坏。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由于工农大众文化知识和参政意识的缺乏,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未能在他们中间广泛进行,主要是知识界有所参与。最大的缺失还在没有设置权力制衡机制,没有规定监督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的有效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正如他在1953年3月初《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的: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
据参与其事的人民大学董成美教授回忆:第一次大讨论是由全国政协组织了北京17个和解放军18个单位共八千多人讨论了两个多月。迄今法学界和政法界都公认,54宪法也是比较好的一部。
它是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为后续的82宪法奠定了始基。毋庸讳言,这种讨论并不是在公民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条件下展开的。
不过当时对此也有争论。党的领袖一张大字报,就可以打倒一个经宪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其源也出于54宪法本身的失策:如第十条中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他又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54立宪的得失 1954年9月20日,我国新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再则,在54宪法的结构中,国家机构一章是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之前,体现国家权力优先于公民的权利,这是一种倒置(1982年宪法才将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第二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上面这些话,包括他后来所强调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了执政党领袖对宪法性质的一种理解:以为宪法只是,或首要的是贯彻执政党总路线总政策的工具,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保障人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约法,不是制约执政权力和政策的约法。民主的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体是全体国民、公民,执政党和政府首先应是宪法所监督、制约的客体。
在立宪程序上体现了一定的民意基础。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神圣原则,应当说是54宪法的另一大亮点,它打破了封建等级制度旧传统和所谓分清敌我的唯阶级论的革命党思维,体现了近世宪政的民主博爱精神。刘少奇在受到恶毒污蔑和批斗时举起54宪法抗议,为时已晚。
也有人认为这就是让人民群众同资本家与阶级敌人平等了,万万不可。值得期许的是,本届党的领导人在就任之时,在纪念82宪法30周年的大会上宣示: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这是切中要害的箴言和承诺。
近代任何民主国家都要通过立宪来获得人民的承认,使统治者取得执政的合法地位。而这时毛泽东也正急于确定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力求通过立宪将它变为国策。
同时统治者也力图借宪法中冠冕堂皇的言辞笼络民心,所以各种宪法文本不无可取之处,甚至有的规定还比新中国的54宪法、82宪法先进。而1950年代初期,知识分子已被归入资产阶级范畴,执政党在领袖的意志指挥下,推行过教师思想改造运动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兴无灭资斗争,以及不许乱说乱动的专政教育,批电影《武训传》,批《红楼梦研究》,批梁漱溟,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批崇美恐美亲美思想,以及党内批刘少奇的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批高饶反党联盟等也影响党外人士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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